丁允恭性騷擾案 監委紀惠容:切割圖片定義性騷擾讓人不服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委紀惠容(右)對於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丁允恭性騷擾與否,表示不服。(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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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王麗美  報導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時,因為在辦公室與記者發生性關係,分手後卻一直被控不斷騷擾對方,被懲戒法院認為行為「放蕩不檢」。對此結果,監察院對於未成立性騷擾,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12日開庭,監委紀惠容表示,「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性騷擾與否,讓人不服。」,紀惠容指出,因雙方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定義分歧,建請法官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紀惠容於庭上就丁允恭案件之答辯,提出說明包括:

一、首先,不服一審懲戒法院判決丁允恭案之性騷擾之理由,它幾乎是跟著丁允恭的論調,認為,他所張貼的合照衣著整齊,兩人為親密之男女關係,無所謂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不認定是性騷擾。

二、性騷擾是一個持續行為,也是一個持續發生的脈絡過程,不容被被片面切割。懲戒法院竟一張切割的圖片來定義性騷擾與否,讓人不服。

三、檢視丁允恭po照片之行為與背後動機,被懲戒人明明知道y 女已發展另一段感情,竟以極不友善、充滿報復性的張貼照片,展現其「控制」與「支配」。

四、這張照片已足以形塑性「敵意環境」,這是騷擾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之一。它讓y女陷於小三之流言,且影響其心理、工作、正常生活之進行。甚至最後陷於經濟困境,不得不求助丁允恭之金錢協助。這也是y女受性騷擾之後的創傷反應。

五、懲戒法院認定這張照片顯示雙方為親密男女關係,卻又說不含性意味,這是互相矛盾的。既然稱照片為親密男女關係,當然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意涵。

六、懲戒法院漏未審酌丁允恭罔顧y女之意願與主觀感受,卻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與追求之事實。一審監察院已經附上兩人之間互動的line。在106年2、3月Y女已多次表示分手,拒絕追求,卻不斷接受丁的騷擾訊息。

紀惠容指出,本案是一個社會矚目、影響台灣婦女權益的重要案件,期許懲戒法院是一個符合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意識或覺察/辨識性騷擾、性別歧視背後存在的歧視結構。最後監委紀惠容感謝司改會、全國婦女聯合會、防暴聯盟,婦援會等多個團體來聲援,並提出了一份法庭之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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