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楊芳玲、高涌誠提案通過彈劾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違背法官倫理一案

▲監察院通過監委高涌誠(上圖,本報資料照片)、楊芳玲提案通過彈劾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違背法官倫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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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麗紅  / 報導

監察院23日通過監委楊芳玲、高涌誠提案彈劾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擔任訴訟代理人一案,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何宇宸擔任該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卻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並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侵害被告之權益,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何宇宸法官擔任該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命法官,以預斷並顯露被告共同犯罪之心證,又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正方式取供,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何宇宸法官就該案之審理,應予迴避。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勘驗開庭錄音後,認何宇宸法官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之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8條、第273條及第287條之2等規定,並有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侵害被告之權益,情節重大。

另何宇宸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案件,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義務,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何宇宸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為簡易案件,言詞辯論高達10次,扣除暫停訴訟期間耗時將近2年最終和解,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何宇宸於該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另提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二案審理過程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之印象,又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何宇宸同意於刑事自訴案件連續二次不到庭,俾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就何宇宸法官前開違失行為綜合評價,足認其對於法官職務之內涵及重要性並無正確認知,且嚴重違反法官於職務內、外均負有致力維護及提升法律制度公信力,並應避免危及民眾對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形象信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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