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

▲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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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王英蘋  報導

監察院1月15日以11:0全票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提案彈劾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並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本案調查報告。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表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劈腿4女,還與Y女多次在局長辦公室「炒飯」,甚至逼對方3度墮胎,兩人分手後於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Y女感到敵意、冒犯之情境,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丁允恭甚至於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騷擾。丁允恭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行為不檢,有辱官箴,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市政府未就丁允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不當行為主動瞭解調查,請高雄市政府檢討改進;又針對已核發丁允恭的三等功績獎章,請行政院重新檢視獎章條例之規定。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並表示,有關各界關心的陳情信一節,經監委調查後也提出說明:

1.調查過程均已約詢媒體提及包含張俊宏、邱義仁、陳菊等相關證人。

2.雖證人B男、B女均證稱在106年3月28日鈺善閣餐會,將陳情信請託張俊宏,並接獲回復已轉請邱義仁交給陳菊處理,惟經監察院約詢張俊宏及其女性友人黃小姐、邱義仁、陳菊等人,均堅稱未曾接獲該陳情信。

監委紀惠容、王美玉對於丁允恭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監察院因此通過對丁允恭的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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