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麗紅 /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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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流浪教師嚴重,主要的原因是私校聘教師約長久以來存在諸多陷阱,並存有外加許多不合理的義務、未明定研究費、限期升等不續聘或資遣、改聘編制外教師或兼任教師等違法聘約型態,不僅嚴重侵害教師權益,也降低留任意願,亦影響私校教育環境之安定性,甚至損害私校教育品質。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林國明特別針對這項長久的積弊,申請自動調查。
根據立法院103年1月決議,要求教育部針對不合理聘約,提出包括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範例)供各級私立學校參考等4項改善措施。同年,教育部也發布了6項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私校公會亦發現17項有極大爭議之聘約樣態。
然而,自103年以來,私校不合理聘約未見顯著改善,甚似有變本加厲之情況。究學校訂定不合理聘約之樣態為何?對於教師權益之侵害情形及程度為何?教育權責主管機關有無善盡督管之權責?有無相關積極改善作為?是否涉及應作為而不作為違失?為維護私校教師權益,並保障整體教育權,維護我國高教健全發展,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林國明將進一步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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