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葉毓蘭提起刑事自訴告《自由時報》並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中)控告自由時報報導不實,並求償五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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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王開清  報導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針對3日《自由時報》報導「《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報導有名國民黨籍立委替影星向華強依親居留關說,報導中雖沒指名道姓,但葉毓蘭認為自己遭到影射,還被網軍攻擊,因此,4日上午在立院國民黨黨團總召陪同下到台北地院提告,對《自由時報》負責人林鴻邦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馥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

葉毓蘭表示,《自由時報》明知任何有關新聞報導,如有不實報導將影響並減損當事人的名譽,僅因聽聞不明之知情人士之不實陳述,便於110年2月3日13時44分於《自由時報》刊登「《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報導中雖未明確指稱向移民署遊說的立委姓名,但從「報導內容」及「辨識性」等來判斷,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僅只有葉毓蘭符合報導所指之特定條件,因此,這篇報導足以讓社會大眾認為就是在誹謗葉毓蘭本人。葉毓蘭也表示,《自由時報》行銷全臺,在網路刊登之後,隨即遭轉載、轉PO,甚至在《Newtalk新頭殼》的報導中更提到:綠粉專「不禮貌鄉民團」對此稱,「我想到一個姓葉的」。貼文底下有網友表示:「姓葉的…?是不是把口罩放到氣炸鍋裡的那個白癡?」等情,損害我的個人名譽,他們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葉毓蘭表示雖然曾在110年1月25日在臉書貼文評論政府機關處理有關向華強先生申請依親留居乙事,但純粹是針對當天《自由時報》有關向華強案的報導引用警備總司令部列為機密的一清專案資料,所為之新聞評論。但從未針對本案向移民署任何官員遊說,或「要讓它過」等情,《自由時報》未向葉毓蘭本人求證,逕依不實指控,刊登報導。

葉毓蘭認為《自由時報》報導明確記載「據透露」、「知情人士指出」,明顯就是事實報導,而非就公共事務所為之新聞評論,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報導內容不實杜撰,假新聞自由之名,違反新聞倫理,踐踏名譽及人格尊嚴。針對這項報導,葉毓蘭認為這是「散播不實之言論」,使得自己遭受網民惡性攻伐,嚴重侵害個人的名譽人格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新臺幣5,0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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