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提出「農田水利法」釋憲案

記者 / 王時鐘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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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3月5日由黨團三長、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等前往司法院提出「農田水利法」釋憲案,國民黨團表示,民進黨以國會多數於2020年7月2日強行通過農田水利法,行政院並公布「農田水利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政府將歷史已經超過百年以上的農田水利會法人,在沒有法律明文依據下,竟違憲違法予以消滅。在沒有徵收對價下,直接將水利會法人的財產,直接沒收納為國家財產。這種侵害人民結社權,搶奪人民財產之立法,實在大開民主人權之倒車。

國民黨團表示,全球政府都在改造瘦身,政府卻將原由民間自治團體百年來自治執行的農田灌溉業務,改由新設公務機關農田水利署來執行。農委會以「農田水利法」第34條及第23條規定,作為農田水利會法人消滅及水利會法人之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之依據顯然違憲、違法,這其中包括:

農田水利法第34條並未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滅,祇規定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之基本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並不因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喪失其存在。

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侵害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要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1、由法律明文規定:顯然農田水利法並未明文規定。2、符合比例原則:必須是保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性,且為不得不選擇的手段。

水利法第八條仍然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內政部顯然違反水利法第八條之規定。

另外,國民黨團也表示,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按農田水利會的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並非公有財產,顯然是私有財產。公有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是國有財產及地方自治團體(如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有財產。而農田水利會財產是被排除在公有財產之外。而且從歷史沿革而言,農田水利會是農民出資、出力、出土地歷史斑斑可考,所以説是私有財產、私有土地。至於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跟財源無關。農田水利法第23條將農田水利會財產(本就是私有財產),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且無視於農田水利會之法人資格並未依法被廢止;即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並由國家以囑託登記「接管」的模式「強佔」為國家所有,顯然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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